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30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战略部署,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政策导向,弥补金融监管短板,引导大型金融机构稳健经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指导意见》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范围,规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流程和总体方法,合理认定对金融体系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指导意见》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一方面,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相关部门采取相应审慎监管措施,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合理承担风险、避免盲目扩张。另一方面,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推动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确保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积极推动相关实施细则尽快出台。被认定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指导意见》及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其经营和风险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体系整体稳健性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监管和处置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则
(一)机构定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将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
(二)机构范围。本意见所称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包括系统重要性银行业机构、系统重要性证券业机构、系统重要性保险业机构,以及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认定的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银行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证券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期货、基金业务的法人机构;“保险业机构”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保险业务的法人机构。
(三)完善监管的主要途径。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实现:
1.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制定特别监管要求,以增强其持续经营能力,降低发生重大风险的可能性。
2.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确保其在发生重大风险时,能够得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保障其关键业务和服务不中断,同时防范“大而不能倒”风险。
本意见提出的特别监管要求是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的额外监管措施,不取代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管部门的日常监管职责。
(四)工作机制。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由金融委在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证监会工作的基础上确定。人民银行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的数据收集、得分计算和名单报送,依法对相应行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实施微观审慎监管。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及财政部等其他相关单位建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特别处置机制。金融委成员单位之间要切实加强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
(五)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按照本意见规定的分工,切实履行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因相关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或履行监督管理责任不到位而造成重大金融风险,金融委办公室按程序牵头启动监管问责。
(六)识别标准和基本监管规则。金融委办公室组织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依据本意见提出系统重要性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机构识别标准和监管的实施细则,报金融委审议通过后施行。
二、评估与识别
(七)评估流程。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按照以下流程每年开展一次:
1.确定参评机构范围。
2.采用指标法识别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确定定量评估指标和评分方法,制作数据收集模板,向参评机构收集评估所需数据。
3.计算各参评机构系统重要性得分,确定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认定分数阈值,形成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初始名单。
4.结合其他定量和定性分析作出监管判断,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初始名单作出调整。
5.确定并公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最终名单。
(八)参评机构范围。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行业发展特点,制定客观定量、简单可比的标准,划定参评机构范围。参评标准可采用金融机构的规模指标,即所有参评机构表内外资产总额不低于监管部门统计的同口径上年末该行业总资产的75%;或采用金融机构的数量指标,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参评机构数量分别不少于30家、10家和10家。
(九)评估指标。采用定量评估指标计算参评机构的系统重要性得分。评估指标主要衡量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经营失败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的潜在影响,包括机构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一级指标。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证监会根据各行业特点和发展状况设置二级指标及相应权重。
(十)收集数据。银保监会和证监会根据金融委审议通过的评估指标和参评机构范围,制作数据报送模板和数据填报说明。数据填报说明包含各二级指标定义、模板较上年的变化等内容。参评机构于每年6月底之前填写并提交上一会计年度数据。监管部门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数据补充修正,并与人民银行共享参评机构的监管报表、填报数据和其他相关信息。